江苏国五条细则
1、国五条具体内容是什么?
国五条具体内容如下:1、各地要加大楼市宏观调控的力度。立即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十版条文件的实施细则权。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城市,要在一定时间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严格实行问责制。2、完善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3、调整住房交易环节的契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到全国。4、切实增加住房有效供给。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应总量。认真落实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抓紧制定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中长期贷款政策。5、加大住房交易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暂停其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和新购置土地。
2、国五条细则的具体内容
通知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稳定房价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除拉萨外),要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下同)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省级政府对行政区域内住房供不应求、房价上涨过快的热点城市,住房供过于求等情况的城市,也应指导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市场稳定。要建立健全稳定房价工作的考核问责制度,加强对所辖城市的督查、考核和问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执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等政策措施不到位、房价上涨过快的,要进行约谈和问责。
通知要求,继续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要在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现行住房限购措施。限购区域应覆盖城市全部行政区域;限购住房类型应包括所有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房资格审查环节应前移至签订购房合同(认购)前;对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连续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3、江苏新国五条现在有没有实施?!
好像还没实施吧,最近房屋买卖过户的比较多。
4、江苏国五条细则什么时候发布?南京国五条细则什么时候发布?
引用copy一则新闻回答您;
广东国五条细则的出台,拉开了各省市国五条细则落地的大幕。
昨日(3月27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处了解到,江苏省国五条细则将于本周出台。
根据国家的统一要求,各地必须在三月底出台落实国五条的相关文件,因此江苏细则本周内也肯定会公布。江苏省住建厅一位工作人员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江苏省将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发布,江苏省的细则将会对应国家的要求,逐一予以细化。
对于江苏省国五条细则是否和广东一样以国家文件形式为主,还是出台具有可操作的具体做法,目前仍是未知数。
南京房地产行业一位业内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作为首个发布的省级细则,广东省的文件多少有一些样板意义,估计此后出台的各省细则,也都以重申、强调为主。
就在国五条细则即将落地前夕,南京市国土局在3月25日晚对外挂出南京市2013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公告。公告显示,南京今年商品房用地计划供应400公顷,这一数据与去年基本持平。
对于南京此时推出国有建设用地计划,在业内人士看来,这是国五条细则中南京首个正式落地的文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5、国五条细则的实施细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再度给楼市调控加码,被媒体和业界称为是国五条实施细则。
新的国五条实施细则,普遍感觉明显是针对当前房价上涨预期增强而采取的更加严厉的调控措施。具体包括6个方面:
一、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
认真落实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
城市(除拉萨外),要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下同)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更加注重区域差异,加强分类指导。对行政区域内住房供不应求、房价上涨过快的热点城市,对存在住房供过于求等情况的城市,对执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等政策措施不到位、房价上涨过快的,要进行约谈和问责。
二、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
要在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现行住房限购措施。限购区域应覆盖城市全部行政区域;限购住房类型应包括所有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房资格审查环节应前移至签订购房合同(认购)前;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城市,要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从严调整限购措施;其他城市出现房价过快上涨情况的,省级人民政府应要求其及时采取限购等措施。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建立分工明确、协调有序的审核工作机制。要严肃查处限购措施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规避住房限购措施行为的项目,要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企业要与购房人解除合同;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执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信贷政策。要强化借款人资格审查,严格按规定调查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和借款人征信记录,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
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三、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
各地区要根据供需情况科学编制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保持合理、稳定的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原则上2013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应不低于过去5年平均实际供应量。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部分热点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以及前两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完成率偏低的城市,要进一步增加年度住房用地供应总量,提高其占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比例。加大土地市场信息公开力度,市、县人民政府应于一季度公布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稳定土地市场预期。各地区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土地出让方式,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提出商品住房项目的住宅建设套数、套型建筑面积、设施条件、开竣工时间等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并纳入出让合同。
各地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提高办事效率,严格落实开竣工申报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建设施工,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有效供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符合信贷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其开发贷款需求。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
全面落实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成470万套、新开工630万套的任务。各地区要抓紧把建设任务落实到项目和地块,确保资金尽快到位,尽早开工建设。继续抓好城市和国有工矿(含煤矿)、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重点抓好资源型城市及独立工矿区棚户区改造;积极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逐步开展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
强化规划统筹,从城镇化发展和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等实际需要出发,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城市发展充分结合起来,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住房建设等规划中统筹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要把好规划设计关、施工质量关、建筑材料关和竣工验收关,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合理安排布局,改进户型设计,方便保障对象的工作和生活。要加大配套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做到配套设施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使用,确保竣工项目及早投入使用。
加强分配管理。要继续探索创新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机制,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审核机制,严格准入退出,确保公平分配。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的信息公开力度。严肃查处擅自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用途、套型面积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小区运营管理,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优化居住环境。
五、加强市场监管和预期管理
2013年起,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各地区要切实强化预售资金管理,完善监管制度;尚未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地区,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对预售方案报价过高且不接受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或没有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房项目,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各地区要大力推进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到“十二五”期末,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原则上要实现联网。
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研究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联动共享的信用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公布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券监管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禁止其通过信托计划融资。税务部门要强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审核和稽查。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要联合开展对房屋中介市场的专项治理工作,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本金管理,加大对资产负债情况的监测力度,有效防范风险。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监测和研究分析,及时主动发布商品住房建设、交易及房价、房租等方面的权威信息,正确解读市场走势和有关调控政策措施,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市场预期。要加强舆情监测,对涉及房地产市场的不实信息,要及时、主动澄清。对诱导购房者违反限购、限贷等政策措施,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企业、机构、媒体和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六、加快建立和完善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基础性工作,加快研究提出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健全房地产市场运行和监管机制的工作思路和政策框架,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完善住房金融体系和住房用地供应机制,推进住宅产业化,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6、国五条细则的细则解读
操作性遭质疑
继续执行限购、二手房交易征收20%个税以及提高二套房贷首付比例等规定都与之前市场的预测基本一致,多位业内人士在接受地产中国网采访时表示,京沪“国五条”细则在短期内仍然会对楼市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然而由于没有从供需关系上解决根本问题,长期来看,细则将同样难免被市场“消化”的命运,而在楼市挣脱行政强制干预后,房价或会出现新一轮的强势反弹。
10大核心
1、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2、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进一步提高第[最新消息 价格 户型 点评]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
3、已实施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限购区域应覆盖城市全部行政区域;限购住房类型应包括所有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房资格审查环节应前移至签订购房合同(认购)前。
4、对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连续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城市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5、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企业要与购房人解除合同;对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中介机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
6、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除拉萨外),要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7、对执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等政策措施不到位、房价上涨过快的省级政府,国务院要进行约谈和问责。
8、2013年起,各地区要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从工程投资和形象进度、交付时限等方面强化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定价,稳步推进商品房预售制度改革。
9、全面落实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成470万套、新开工630万套的任务。2013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把符合条件的、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
10、各地区要大力推进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到“十二五”期末,即2015年底,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原则上要实现联网。
3点新意
首先,限购进一步升级,明确了统一标准;
其次,二手房的个调税,由交易总额的1%-2%,从严按差额的20%征收;
第三,少数高房价城市,将提高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上述三点具有新意。
7、国五条什么时候实施 江苏
每个地方都不一样基本都出了,西安也有 但不一定和北京一样有20%个税
8、国五条细则的地方出台
中国30馀个城市在3月底公布地方版“国五条”细则,其中半数以上二叁线城市仅公布“房价调控目标”,被舆论称为“温柔的毛毛细雨”。之前异常火爆的二手房交易市场因“20%个人所得税”等调控重拳未被提及而温度骤降。
十几个省市相继在3月最后的两天,拿出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让市场躁动、揣测了近一个月的靴子终于落地,2013年的房地产调控至此进入具体操作阶段。房地产调控没有最严,只有更严。从限购、限贷,到税收、房价控制目标,这一轮的调控显然超出以往历次调控。从各地的细则来看,北京又一次成为调控最严格的城市 。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除拉萨外)一季度都要公布调控细则和价格调控目标。房价调控目标则是整个调控的方向。
2013年3月31日,广州、深圳市最终出台各自的实施细则。对2013年房价调控目标,两个城市如出一辙:即是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要低于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房价涨幅低于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基本成为各地房价调控的目标。
青岛、南京、大连、合肥、天津、重庆、成都等城市的房价调控目标都是如此。如果说这些城市的房价调控目标还可以具体量化的话,上海和北京的房价调控目标则是雾里看花。从上海的实施细则来看,房价调控目标为: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北京市的目标是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与2012年相比保持稳定,进一步降低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的价格,逐步将其纳入限价房序列管理。 2013年3月25日,广东省“国五条”落地细则率先发布。由于对二手房交易个税、二套房贷款和首付比例以及房产税试点等问题,均没有涉及,因此广东省“国五条”落地细则被业内形容为“温柔出台”。不过,随着广东省“国五条”细则的出台,包括江苏在内的其他各省市的细则出台时间正进一步临近。
广东省“国五条”细则的核心内容要求,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市要继续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原出台的住房限购政策与国办发〔2013〕17号文要求不符的,应立即作出调整。
对于“国五条”细则中最为关注的二手房20%个税问题,广东省的“国五条”细则并未明确,仍然只是表示对于房价过快上涨的地区,“要及时采取住房限购等稳定房价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国办发〔2013〕17号文关于出售自有住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规定”。
广州非户籍居民限购一套房
2013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要低于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交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
主要内容 切实落实政府稳定房价的责任 广州、深圳市要根据2013年以前的房价走势情况,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合理确定2013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于2013年3月底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其他地区要结合实际,抓紧制订稳定房价的具体方案。 坚决抑制投资投机购房需求 房价过快上涨的地区要及时采取住房限购等稳定房价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国办发〔2013〕17号文关于出售自有住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规定。 增加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 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政府要于2013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2013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要建立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 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2013年全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为基本建成11.6万套、新开工建设7.84万套,各地要尽快把建设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地块,抓紧做好立项、规划、环评等前期工作,确保新开工项目在2013年10月底前全部开工、2012年前已开工项目在2013年底前基本建成。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要严格执行《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中有关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的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各地要建立健全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严格预售资金监管。大力推进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2013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要按要求完成与省房地产数据中心的网络连接和数据传输测试,并按统一标准实施改造升级。 为落实北京“国五条”调控细则,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7日发布《关于实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差别化政策的通知》,明确从2013年4月8日起根据职工住房和收入情况对贷款实行差别化政策,以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职工基本住房需求。
就职工住房情况,《通知》要求,购买首套90平方米以下自住住房的,根据个人信用等级,贷款最高额度上浮不超过30%;购买90平方米以上非政策性住房和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不再上浮,且不超过80万元;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职工,贷款额度不受月收入限制。
就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通知》指出,借款申请人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对于“无房有贷”者,且符合第二套住房贷款条件的,仍执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贷款利率1.1倍的政策。
为避免高收入家庭长期占用贷款资金,使更多中低收入者获得贷款支持,《通知》就职工收入情况明确,人均月收入超过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含)以上的,其月还款额原则上不低于其月收入的50%;月还款额在不低于贷款月最低还款额的基础上,应不低于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使住房公积金全部用于住房消费。
此外,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调整了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相关要求,避免出现“缴存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后即申请贷款”“通过补缴方式达到缴存要求”等情况。
北京对本市户籍单身人士购房做出规定,未拥有住房的,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在本市向其出售住房。对于备受社会关注的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税征收问题,北京第一个出台细则,对商品房、自建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已购公有住房的房屋原值给出了具体计算细则。
2013年3月1日,国务院下发国五条细则,要求依法严格对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征收20%个人所得税。
由于统一征收20%个税将大幅增加二手房的交易成本,地方政府在落实政策中,如果实行一刀切无疑会伤害到刚性需求。尤其是像北京(楼盘)这样的一线城市,中心城区几乎很少有新项目入市,即使有,销售单价往往很高,普通人根本无力承担。因此,二手房已经成为北京等一线城市房地产交易的主力,地方如何落实细则也成为各方关注焦点。 厦门市响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明确从2月3日起,非本市户籍公民家庭不能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这也为以往限购政策堵上了漏洞,将对倚重外地人购房的厦门房地产市场带来重大影响。
自3日起,厦门市对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自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自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厦门市还对出售自有住房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不能核实原值的,按交易总额的1.5%计征;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厦门市表示,对报价明显高于项目前期成交价格和周边在售项目价格,且不接受指导的商品房项目,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或暂不办理现房销售备案。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建立健全预售资金银行监管制度,确保预售款优先用于工程建设。
去年以来,厦门楼市量价齐涨,其中外地人大量购房对楼市的推涨效应明显。据厦门市国土房管局统计,2012年厦门市一手居住用房成交量43754套,481万平方米,同比增长70%左右。2011年厦门市一手居住用房52.8%被外地人购买,共23443套。
此次厦门“国五条”细则特别强调,此间房地产分析人士表示,以往厦门市也有针对外地人的限购政策,但通过补交个税、社保等手段规避限购成功在厦购房者大有人在。此次细则特别强调不得通过补交个税、社保等购房,这一措施如能严格执行,将给厦门楼市带来重大影响。
9、新“国五条”细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国务院公布房地产调控“国五条”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在国办发 〔〕1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中有原文详细论述,共计六条详解,原文如下:
国办发 〔201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1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和部署,取得了积极成效。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仍处在关键时期,房价上涨预期增强,不同地区房地产市场出现分化。为继续做好今年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
认真落实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除拉萨外),要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下同)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更加注重区域差异,加强分类指导。对行政区域内住房供不应求、房价上涨过快的热点城市,应指导其增加住房及住房用地的有效供应,制定并公布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对存在住房供过于求等情况的城市,也应指导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市场稳定。要建立健全稳定房价工作的考核问责制度,加强对所辖城市的督查、考核和问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执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等政策措施不到位、房价上涨过快的,要进行约谈和问责。
二、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
继续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要在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现行住房限购措施。限购区域应覆盖城市全部行政区域;限购住房类型应包括所有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房资格审查环节应前移至签订购房合同(认购)前;对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连续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城市,要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从严调整限购措施;其他城市出现房价过快上涨情况的,省级人民政府应要求其及时采取限购等措施。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建立分工明确、协调有序的审核工作机制。要严肃查处限购措施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规避住房限购措施行为的项目,要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企业要与购房人解除合同;对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中介机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好对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严格执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信贷政策。要强化借款人资格审查,严格按规定调查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和借款人征信记录,不得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可根据城市人民政府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
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总结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经验,加快推进扩大试点工作,引导住房合理消费。税务部门要继续推进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三、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
各地区要根据供需情况科学编制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保持合理、稳定的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原则上2013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应不低于过去5年平均实际供应量。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部分热点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以及前两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完成率偏低的城市,要进一步增加年度住房用地供应总量,提高其占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比例。加大土地市场信息公开力度,市、县人民政府应于一季度公布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稳定土地市场预期。各地区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土地出让方式,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提出商品住房项目的住宅建设套数、套型建筑面积、设施条件、开竣工时间等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并纳入出让合同。
各地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提高办事效率,严格落实开竣工申报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建设施工,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有效供应。对中小套型住房套数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套数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符合信贷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其开发贷款需求。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
全面落实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成470万套、新开工630万套的任务。各地区要抓紧把建设任务落实到项目和地块,确保资金尽快到位,尽早开工建设。继续抓好城市和国有工矿(含煤矿)、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重点抓好资源型城市及独立工矿区棚户区改造;积极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逐步开展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
强化规划统筹,从城镇化发展和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等实际需要出发,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城市发展充分结合起来,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住房建设等规划中统筹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要把好规划设计关、施工质量关、建筑材料关和竣工验收关,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合理安排布局,改进户型设计,方便保障对象的工作和生活。要加大配套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做到配套设施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使用,确保竣工项目及早投入使用。
加强分配管理。要继续探索创新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机制,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审核机制,严格准入退出,确保公平分配。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的信息公开力度。严肃查处擅自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用途、套型面积等违法违规行为。2013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把符合条件的、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要加强小区运营管理,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优化居住环境。
五、加强市场监管和预期管理
2013年起,各地区要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从工程投资和形象进度、交付时限等方面强化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定价,稳步推进商品房预售制度改革。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各地区要切实强化预售资金管理,完善监管制度;尚未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地区,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对预售方案报价过高且不接受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或没有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房项目,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各地区要大力推进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到“十二五”期末,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原则上要实现联网。
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研究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联动共享的信用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公布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券监管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禁止其通过信托计划融资。税务部门要强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审核和稽查。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要联合开展对房屋中介市场的专项治理工作,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本金管理,加大对资产负债情况的监测力度,有效防范风险。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监测和研究分析,及时主动发布商品住房建设、交易及房价、房租等方面的权威信息,正确解读市场走势和有关调控政策措施,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市场预期。要加强舆情监测,对涉及房地产市场的不实信息,要及时、主动澄清。对诱导购房者违反限购、限贷等政策措施,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企业、机构、媒体和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六、加快建立和完善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基础性工作,加快研究提出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健全房地产市场运行和监管机制的工作思路和政策框架,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完善住房金融体系和住房用地供应机制,推进住宅产业化,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2月26日
(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10、苏州国五条出台了吗?
苏州和江苏的国五条细则都没有出台哦。
江苏目前只有南京在3月31日公布了2013年度的房价专控制目标为:继续严属格执行差别化信贷,2013年度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低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幅。南京在4月19日晚出台了楼市调控“宁八条”,被公认为国五条南京细则。‘宁八条’并未提及二套房加码,只是对物价部门核价要求更为严厉。
苏州房管部门称 在上级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出台前,苏州仍然按照原来的规定执行。
近两个月·从一线城市来看,新建住宅市场受到的影响甚至超过二手房市场。主要的一线城市和部分二线城市都在限制新建住宅的预售价格上从重从严,导致了短期内预售项目明显减少。
与江苏国五条细则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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