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死亡赔偿金
1、生产事故抚恤金与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能同时使用吗?
生产事故抚恤金与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能同时使用,并且有明文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的,其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1、工伤赔偿的3项和安全生产条例的死亡赔偿金是同一个赔偿。
2、《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专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属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则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全国比例是?
国家规定是工伤死亡,需要赔付当事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不是12倍,
《工伤保复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制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知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道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3、安全生产事故赔偿
我这几天也在看这方面的zd东西,事先声明,本人非律师,以前也没接触过这方面的东西。
首先,你父亲的上级要他开车为另外一处的施工现场送施工人员与施工材料,所以说
你父亲是受到上级的命令做的;
其次,你父亲不是为了自己"谋福利",也就是不是"干私活".;
(这个好像有规定的,这2点很重要,昨天看过找不到出处了)
所以,你父亲虽然不是在施工现场发生的事故,但他是在送货过程中发生车祸,也就是
他在从事公司运输途中发生车祸的(虽然不是运专输工,但他是施工现场经理,有着各种
上级分派的工作,也是上级命令的),应该也是安全生产事故。
关于与交通的交叉问题,其实也没什么的,应该是 责任方分摊责任罢了,对于受害人(你家)
没什么损失。
所以,你最好找个相关的律师咨询,虽然律师费很昂贵,但只得到10万元实在是有点草菅人命啊
人命在黑心老板心里也太不值钱了点。律师应属该懂你应该如何找责任方索赔。
4、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不低于多少计算?
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
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死亡者家属获得的工伤保险补偿和死亡赔偿金的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0万元。
5、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他人(非本单位人员)死亡,如何赔偿?
1,这种情形不属于工伤,而是人身意外伤害(致死)。因此,该死亡赔偿不能按工伤赔偿赔付。2,人身意外伤害(死亡)赔付的内容包括知:(1)、丧葬费--受诉法院当地平均职工月工资,计算6个月 。
(2)、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所负担的被抚养人,按平均消费性支出,未成年人抚养至18岁,老年人计算20年,每超过60岁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道算5年.但每年总和不能超过平均消费性支出值.同样需要乘上伤残比例系数,并且需要扣除其他负担该扶养义务人的义务份额. 。
(3)、死亡赔偿金--按当地人平均可支配收入计专算或农村纯收入,全残赔偿20年。(4)、亲属办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也在赔偿之内;证明有精神损失的,也可以要求赔偿。2,死者家属提出的额外的10万元,应该是精神损失费之类。
6、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不低于多少计算
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
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死亡者家属获得的工伤保险补偿和死亡赔偿金的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0万元。
7、安全生产事故死亡赔偿金子女怎么继承
安全生产事故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按法定继承分割,一般是根据与死者的亲近和依赖程度分割,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分割。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2004]民一地字第2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4]1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直认定为遗产。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8、安全生产事故死亡赔偿标准适用哪部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
工亡待遇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9、,急急急工伤赔偿的3项和安全生产条例的死亡赔偿金一回事吗?
不冲突。你看到的《安全生产条例》应该是地方性规定,属于地方法规。也应当遵守。
如果单位坚决不赔偿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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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安全生产条例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在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修订之前,工伤死亡赔偿金标准很低,所以,为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才有了安全生产条例这样的规定作为补充。
在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工伤死亡赔偿金标准大幅提高,几乎与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标准一样。但是 地方还没有来得及修改安全生产条例。
就发生了你现在的疑问。
我的建议是,在法规修改之前,仍然有效,应当力争赔偿。(当然,考虑到诉讼的时间较长,在具体赔偿金额上做让步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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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楼上说的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虽然《安全生产法》是上位法,但是,即使地方性的安全生产条例违反 安全生产法,地方法院也是没有权力来否定安全生产条例的。 何况,安全生产法48条与你引用的安全生产条例赔偿规定,并没有直接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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