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在工程发生变更后上报工程总价款调整的几种情况。
首先,是独立费扣减的问题。施工中工程量取消的实体项目,施工单位在结算时只以独立费形式扣减实体项目的价款,比如柱梁板混凝土项目的取消,往往不愿主动扣减模板摊销费用和以人工费、机械费为计算基数的措施费和规费。
其次,是人工费和机械费的让利问题施工单位投标时对人工费和机械费在合理的范围内也进行了让利,而审计有时仅仅关注了材料价格、管理费和利润的让利幅度,忽略了对其人工费和机械费的让利审查。比如该工程的装饰工程,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对人工费和机械费分别让利了10%、35%,那么在结算审计时对变更项目的重新组价也同样要执行人工费和机械费的让利幅度。
再次,是人工费的调整问题。对材料费和机械费的调价原则和幅度合同文件往往都给予了明确的规定,但人工费的调整往往难以预料。
因此,在合同中的表述一般属于政策性调整而不予以特别规定,一旦发生调整,在结算审计时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新的人工单价也要执行让利幅度。如该工程的合同工期为2010年1月22日至2012年1月22日,安徽省住建厅于2010年10月20日下文自2011年9月1日将定额人工费单价42.06元/工日调整为53.23元/工日,人工费调整11.17元/工日,那么2011年9月后发生的变更项目在组价时人工费市场价应为53.23*0.9=47.91元/工日。
二是2011年度施工的标内项目的人工费调整应为10.06元/工日,而不是11.17元/工日。这是因为原投标的人工市场价由42.06元/工日让利10%为37.85元/工日,因此,根据人工费调整文件和投标让利幅度只能调整人工费为47.91-37.85=10.06元/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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