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1年1月1日起我国离婚登记程序由“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修改为了“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具体相关手续如下:
1、申请
对于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件及证明材料;
2、受理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3、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申请撤销。对于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
5、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办理离婚手续所需资料有哪些?
1、带上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经过30天冷静期后,确定要离婚的,再次前往婚姻登记进行离婚登记。
2、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1、申请
对于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件及证明材料;
2、受理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3、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申请撤销。对于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
5、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办理离婚手续所需资料有哪些?
1、带上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经过30天冷静期后,确定要离婚的,再次前往婚姻登记进行离婚登记。
2、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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