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判定咨...
在这个信息化的时代,我们个的人隐私变得逐渐透明化,相信大家都有所体会,我们或多或少都接到过广告骚扰电话,这就是隐私泄露的后果,这就意味着,有些人泄露了我们的个人隐私,那么,这类行为,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
相关案例
2016年初,被告人邵保明、康旭、王杰、陆洪阳分别以“大叔调查公司”的名义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倪江鸿不久后参与。五被告人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个人户籍、车辆档案、手机定位、个人征信、旅馆住宿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的方式寻找客户,接单后通过微信向上家购买信息或让其他被告人帮忙向上家购买信息后加价出售,每单收取10元至1000余元不等的费用。经查,被告人邵保明获利人民币26000元,被告人康旭获利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倪江鸿、王杰、陆洪阳各获利人民币5000元。
相关法律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服务者和单位在收集信息,进行推广时,应当采用合法的手段,不要触碰法律的底线,如果遇到此类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当然,不同案件下细节不同,所对应的法律问题也不同,如果您遇到相似的法律问题,可以通过线上或者电话的方式向律霸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源均为站长或网友整理自互联网或站长购买自互联网,站长无法分辨资源版权出自何处,所以不承担任何版权以及其他问题带来的法律责任,如有侵权或者其他问题请联系站长删除!站长QQ754403226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