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几种特殊侵权著作权行为的处理规则_上海律师...
第一 在著作权、邻接权侵权行为认定与侵权责任构成上,北京市法院引入了不法行为人对其所经营标的物权利瑕疵的注意义务,明确认定行为人存在过错的标准和界限,对这一类纠纷的处理树立了正确的审判原则。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涉及到证据的采信和当事人举证责任分担问题。
第二在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认定过程中,如果涉及到侵犯著作权的商标被合法注册后的侵权问题,常常要对所控告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或被行政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区分。北京市法院的作法是仍然认定为侵犯著作权,但赔偿数额会综合考虑。
第三 抄袭剽窃行为的认定问题。抄袭,是把别人的作品抄来当作自己的作品的一种侵权行为。抄袭的认定,不以抄来的作品作何用处为其成立的条件,也不以是否完全相同为其成立的条件,其认定成立的条件仅是作品内容的具体表达形式相同。在抄袭问题上,一般不承认创意或表现手法的抄袭,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内容的表达
第四 在认定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过程中,还会遇到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行为,但原告的权利运用确有瑕疵或者受到一定限制,给最终认定侵权行为带来难题。如被告使用了没有合法资质的单位设计的图纸。北京法院的作法是,首先肯定作者的智力劳动,同时结合作品的著作权在特殊范围中的实施要受到一定限制,在处理上引用民法通则第四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合理处理赔偿事宜。
第五 对于简短的广告语是否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我国对构成作品的仅十个字的广告语“看美乐电视,享美乐人生”赋予了著作权的保护,将抄袭它的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几年前上海法院的法官曾经审判过涉及更短广告语的著作权案件。到底构成作品最短词组应当以何作为标准?上海市法院最近驳回了对“娃哈哈”文字的商标使用主张著作权的诉讼请求,这为我们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认定,又画了一条线。
第六 对于合作作品中的合意是否是合作行为。对构成合作作品的条件,司法实践中现在都趋向于须有当事人合作创作的“合意”与实际的“合作行为”。我国法院近几年,在没有作品主要“载体”的情况下,本着具有“合意”与实际“合作行为”的原则,在《中国空姐》著作权纠纷案中保护了参与创作人员的智力劳动。因此,仅提供智力劳动也可能被认为是合作作品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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