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律师事务所】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指南
一、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哪些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本院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
二、谁可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起诉。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公民不满18周岁或患有精神病,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行政诉讼。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起诉的,其近亲属可以根据其口头或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起诉。原告和法定代理人认为需要,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近亲属或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代为诉讼。
三、谁是行政诉讼的被告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本院起诉的,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但法律、法规对派出机构有授权的除外。
四、如何区分是否属本院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选择被告所在地或原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对确认发明专利及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应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五、提起行政诉讼应提交哪些材料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另加三份;
(2)原告主体资格的证明;
(3)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递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4)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决定书、被行政处理行为的过程证据材料,及证明收到上述决定书日期的证据;
(5)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6)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7)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据。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本院指定日期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应经本院准许。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证据而在第二审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六、原告起诉是否要交诉讼费用
原告起诉时应预交诉讼费用,一般为100元;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负担。
请求行政赔偿的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
七、提起行政诉讼是否有期限规定
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八、行政赔偿诉讼的有关规定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一并受理。
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九、其他特别规定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源均为站长或网友整理自互联网或站长购买自互联网,站长无法分辨资源版权出自何处,所以不承担任何版权以及其他问题带来的法律责任,如有侵权或者其他问题请联系站长删除!站长QQ754403226 谢谢。